【優惠政策】云南自貿區昆明片區(昆明經開區)支持金融服務發展措施
來源:云南創新生物產業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發布時間:2020-08-25瀏覽次數:362
為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在云南自貿區昆明片區(昆明經開區)拓展業務,鼓勵金融服務產業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訂以下措施。主要支持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內外資銀行、保險、證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賃等持牌類金融機構,以及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地方監管非銀行金融機構。
一、 租用自用辦公用房補貼
(一)持牌類銀行金融機構
1. 對入駐區內的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外資銀行法人機構或一級分支機構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實際租金的50%補助(按租用面積不高于5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過150萬元。補助資金每年一付,享受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
2. 對入駐區內的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方性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外資銀行二級分支機構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實際租金的50%補助(按租用面積不高于2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資金每年一付,享受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
3. 對入駐區內的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機構二級分支機構、地方性商業銀行的一級分支機構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實際租金的40%補助(按租用面積不高于1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過80萬元。補助資金每年一付,享受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
4. 在區內購買自用辦公用房補助參照租金補助執行。
(二)持牌類非銀行金融機構
1. 對入駐區內持牌類非銀行獨立法人金融機構在金融發展聚集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實際租金的50%補助(按租用面積不高于3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資金每年一付,享受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
2. 對入駐區內持牌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專業子公司金融發展聚集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實際租金的50%補助(按租用面積不高于1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助資金每年一付,享受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
(三)地方監管非銀行金融機構
鼓勵內外資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聚集發展,對在金融發展聚集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實際辦公與注冊地一致的,按其年實際租金的100%補助(按租用面積不高于2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過10萬元。補助資金每年一付,享受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自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金時間開始起算。
(四)私募股權基金公司
對在金融發展聚集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實際辦公與注冊地一致的,按其年實際租金的100%補助(按租用面積不高于2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過10萬元。補助資金每年一付,享受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
(五)對重點機構的有關獎勵,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二、 跨境發債支持
(六)對區內企業在香港及境外市場成功發行債券的,給予融資規模0.5%,最高100萬元的發行費用支持。
(七)對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內發行債券且發債資金用于區內企業的,給予融資規模0.5%,最高100萬元的發行費用支持。
三、 跨國企業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支持
(八)對跨國公司以區內企業作為主辦企業,并在區內銀行開設主辦賬戶,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資金的,按其上年度實際展業規模的0.1%給予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 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支持
(九)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加快建設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昆明片區高質量發展的支持政策》,對獲得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獎勵的區內企業,給予其獲上級專項獎勵額50%配套扶持。
五、 金融科技企業設立支持
(十)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總部,發起設立的運用互聯網、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科技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實繳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并實際開展經營業務的,一次性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
(十一)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運用互聯網、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科技為持牌金融機構開展科技服務(不含技術外包人員服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且實繳注冊資本2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六、 金融行業組織支持
(十二)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在我區登記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經省級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成立,或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作為主管部門的金融行業組織,在我區登記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七、 中小企業融資支持
(十三)對以融資租賃業務方式融資超過1000萬元且期限超過1年的區內企業,按其資金用在區內金額的1%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十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區內實際投資實體經濟資金超過1000萬元且期限超過1年的,按其在區內投資額的1%給予基金管理公司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以上措施由金融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并牽頭組織實施。
來源:國家級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